身心障礙證明申請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 101 年 7 月 11 日起,原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作業程序改為申請身心障礙證明。
鑑定及需求評估程序,由醫師與鑑定人員完成鑑定,再由社會局(處)進行評估,針對符合資格者發給身心障礙證明,拿到身心障礙證明後才符合政府相關身心障礙福利補助的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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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單位:
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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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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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名簿或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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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吋半身照片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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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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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初次鑑定者免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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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之法定代理人或他人須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受委託之他人另應檢附委託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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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身心障礙證明的申請方式分為兩種:方式1.「一般流程」及方式2.「併同辦理流程」。如果您選擇方式2.「併同辦理流程」,必須配合公告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與診次,不能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定。如果您希望指定鑑定醫師,請您選擇方式1「一般流程」。
方式1. 一般流程:可指定鑑定醫師。
方式2. 併同辦理流程:必須配合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診次與科別,不能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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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簡易版說明:
Step 1 去區公所!
現場會讓你填一張《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各縣市表格可能有些微差異);特別注意申請表 p.2「五、福利服務申請項目」(包含殘障車牌 / 輔具 / 生活補助費等,完整列表如下圖),如果沒有想申請,恭喜你等下 Step 3 不用做了;如果有勾要申請任一項,就要一路做到底。填完申請表,區公所會給你一份空白的《身心障礙鑑定表》。
Step 2 去醫院!
帶著空白的身心障礙鑑定表,去任何一家《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院》掛號,醫師會幫你鑑定你的病情有沒有符合基準;並找來多功能師幫你做《 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測驗》,會一起幫你把空白的鑑定表填完、並送給社會局。
Step 3 等社會局來找你!
他們會跟你約時間、地點做《需求評估》,基本上就是個生活狀況的訪問,會問的問題都在《需求評估》,這個訪問會決定你能不能申請到 第 1 步驟時勾選的福利服務。
Step 4 結案!
約 35 天內,會有公文寄來通知你去區公所拿「身心障礙證明」。
以上如果嫌步驟太多,在 Step 2 時可選擇《併同辦理之醫院》,當天就可以同時完成 Step 2 + Step 3!如果行動困難無法去醫院鑑定(ex.全癱、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等),可以打給《身障鑑定衛福部及各縣市窗口通訊錄》中的到宅窗口請他們派人到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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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異議申復處理:
若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天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申請複檢以 1 次為限,且需負擔 40% 的鑑定費用,異議成立時將全額退費;逾期申請重新及需求評估,相關鑑定作業費用應全額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