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傷病資格申請

  • 由醫療院所確診為 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ALS, ALS)、甘迺迪氏(Kennedy Disease)者可申請重大傷病卡,若醫師診斷為「運動神經元疾病」(Motor Neuron Disease, MND)者,須持有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需使用呼吸器者,即可請神經內科醫師協助備妥相關診斷資料與申請表單,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申請 「重大傷病證明」
  • 病友持重大傷病證明於有效期限內就醫,其免自行負擔費用之範圍包括:
    1. 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傷病之相關治療。
    2. 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3. 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
    4. 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以當次住院第一日起(同一疾病由急診轉住院者,以急診第一日起算)免自行負擔費用;如以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於出院後才確定診斷提出申請者,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及出院後之相關門診亦免自行負擔費用。
    5. 重大傷病證明資料登錄於健保卡,病友持健保卡至醫療院所看診時,醫療院所讀取健保卡重大傷病註記,必須配合醫師卡才能讀取重大傷病代碼、有效起迄日期,經醫師診斷當次就醫確屬重大傷病或其相關治療,才可以免繳部分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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