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工申請

  1. 經醫療團隊評估需24小時需專人照顧之病友,可申請一名外籍看護,若巴氏 量表評估零分者可同時聘雇二名外籍看護工。
  2. 運動神經元疾病病友持身心障礙證明重度以上者,可持醫師診斷證明書暨身心障礙證明,向各縣市長照中心提出申請,不需要醫院鑑定。
  3. 外籍看護工到宅評估服務:
    病友因全癱無法自行下床、24小時使用呼吸器、植物人及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上述其一原因致使無法外出就醫者,可直接向各縣市長照管理中心申請,醫師到宅進行評估鑑定,但使用者必須支付相關費用。

外籍看護申請流程與說明

自 95 年 1 月 1 日始,家中如有長期照顧需求者,經由醫療機構成立醫療團隊 2 位以上醫事人員進行綜合評估認定是否屬全日照護需求。【巴氏量表評分之分數,僅供作為判別之參考】認定有全日照護需求,且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供國內照顧服務資源並媒合本國照顧服務員仍無法滿足個案需求情況下,民眾可依規定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引進外籍看護工。

 

  • 申請條件
    A類 – 由醫療機構評估:申請人與被照顧者需為三等親關係;如在台無親屬則需提出相關證明。
    B類 – 持有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以上)者, 需為勞委會規定之項目,如附表:《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以上)》。
  • 申請方式
    A類 – 由醫療機構進行綜合評估並開立診斷書,醫院將資料郵寄被照顧者居住地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B類 – 持有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以上)者:檢附文件請參照申請外籍看護工攜帶文件相關規定。
  • 服務內容
    1. 如申請人已聘雇外籍看護工,僅辦理變更被看護者之案件,則依照上述申請方式由長照中心處理後將資料郵寄勞委會。
    2.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將現有人力資料庫搜尋有就業意願之本國照顧服務員,先以電話確認其應徵意願後再辦理媒合,每位雇主推介作業次數至少 2 次,每次以推介 3 人為原則,將於6個工作天完成推介手續。
    3. 如僱用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之前開人員,提供 1 年每月 1 萬元之僱用獎助(共 12 個月);如申請人有正當事由無法僱用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所推介之人員者,勞動力發展署將依據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所填具資料鍵檔入案,供民眾上網查詢。民眾可於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評估日起 14 日至 60 日期間內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招募外國人。
  • 注意事項
    1.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格式由勞動力發展署公告,提供民眾便於網頁下載,需自備診斷證明書1份,先行填妥基本資料並黏貼照片,以提供醫院評估診斷。
    2.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之流水編號請醫院自行編號,並於被看護人照片處加蓋騎縫章,以利查核。
    3. 開立診斷書之醫師:係全面開放或限制科別由醫院自行決定。
    4. 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至少一位醫師及另一位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
    5. 請醫院自行訂定稽核機制及流程、留院備查。
    6. 開立診斷書不應申請健保給付,至於醫院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7. 於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期間,家庭外籍看護工尚未到家中服務,可提出居家服務及喘息服務(家屬需有照顧滿一個月之事實方可提出)申請協助照顧。
  • 附表: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以上)
    1.平衡機能障礙
    第二類【03】
    7.染色體異常
    第一~八類【16】
    2.智能障礙
    第一類【06】
    8.先天代謝異常
    第一~八類【16】
    3.植物人
    第一類【09】
    9.精神病
    第一類【12】
    9.精神病
    第一類【12】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第七類【05】- (1)巴金森氏症 (2)運動神經元
    5.失智症
    第一類【10】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第一~八類【15】
    6.自閉症
    第一類【11】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注意事項
    家庭中如有罹患 運動神經元疾病或巴金森氏症,並持有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身心障礙手冊者,得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並加附註記有 運動神經元疾病或巴金森氏症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影本。

  • 重新招募外籍看護工免評機制
    1. 勞動部已建立針對功能難以回復或失去自主生活能力者,免除再至醫院接受評估。
    2. 符合重新招募免評資格之被看護者,因免再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故於外籍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 4 個月內辦理重新招募申請,被看護者即可省略至醫療機構評估程序,可直接至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稱長照中心)辦理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 申請流程
    申請流程 申請流程_m
  • 表:免再評機制對象與檢附文件
    對象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勞動力發展署

    第一類:
    被看護者八十歲以上未滿八十五歲,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或被看護者八十五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申請重新招募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1. 申請人與被看護者身份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乙份。

    2. 未帶正本須檢附切結書乙份。

    3. 照顧服務員求才登記表乙份(申請人需親自簽名)、傳遞單乙份

    4. 委託他人請檢附委託書。

    5. 出具聘僱許可函+外勞名冊影本。

    年齡限制以勞動部公告為準

    第二類: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椎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 護工。

    1. 申請人與被看護者身份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乙份。

    2. 未帶正本須檢附切結書乙份。

    3. 照顧服務員求才登記表乙份(申請人需親自簽名)、傳遞單乙份。

    4. 委託他人請檢附委託書。

    5. 民眾出具最近一次診斷書附表(申請人可到最近一次醫療評估機構申請複印診斷書附表);該診斷書附表於長照中心留存影本後檢還予申請人。

    6. 出具聘僱許可函+外勞名冊影本。

    申請重新招募隨案檢附

    1. 民眾出具 最近一次診斷書附表(申請人可到最近一次醫療評估機構申請複印診斷書附表)。

    2. 如診斷書內容有登載腦麻、脊髓損傷、截肢,但功能附表未勾選項目時,請申請人向勞動部申請招募時,應回醫院補勾選診斷書功能附表。

    第三類: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評估認定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力符合全癱無法自法下床、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

    1. 申請人與被看護者身份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乙份。

    2. 未帶正本須檢附切結書乙份。

    3. 照顧服務員求才登記表乙份(申請人需親自簽名)、傳遞單乙份。

    4. 委託他人請檢附委託書。

    5. 醫療機構專科醫師開立詳述病況之病症診斷證明書、相關就診、入院或出院摘要文件正本(診斷書無時間限制);長照中心留存影本後檢還予申請人。

    6. 出具聘僱許可函+外勞名冊影本。

    申請重新招募隨案檢附 醫療機構專科醫師開立詳述病況之病症診斷證明書、相關就診、入院或出院摘要文件(診斷書無時間限制)。

  • 直接聘僱
    長期需要看護人力的家庭,也可透過 勞動力發展署直接聘僱聯合中心 ,自行直接聘僱外籍看護工,直聘中心網站有詳細的資料與流程引導與說明,網址: https://dhsc.wda.gov.tw/
    為方便僱主申辦,中心接受透過郵遞的方式收件,詳細內容可參考直聘中心網站,或撥打中心電話咨詢。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39 號 11 樓
    電話:(02)6613-0811
    傳真:(02)6617-1319、(02)6617-1320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 – 12:30;下午1:30 – 5:30
    週六 上午8:30 -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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